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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公布2025年度湖北省農資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6-04-14 09:48:37來源:本網自媒體用戶中心作者: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農業農村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有關單位:
  2025年,全省農業農村系統圍繞農資打假主線,深入開展“綠劍護糧安”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種以“訂單農業”為名設騙局坑農違法行為,全省共出動執法人員17萬人次,檢查企業和門店近7.6萬個次,辦理案件3700余件,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3000余萬元,有力地打擊了制售假劣農資的違法行為。為加大案件公開力度,震懾不法分子,凈化農資市場,保證春耕生產順利進行,我廳從2025年全省各地農業農村部門上報的農資打假案件中,選取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相互學習借鑒,按照《2026年全省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方案》要求,細化方案、硬化舉措,持續加大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以“訂單農業”為名設騙局、農資“忽悠團”流竄兜售和網絡銷售假劣農資坑農違法行為,查處一起、震懾一方、凈化一域、教育一片。要深化部門協同,實施行刑銜接,加強信息共享,做到情報互通、案件互商、線索互移,挖源頭、端窩點、打團伙、斷鏈條、追流向,加大刑事打擊力度。要強化信息報送,及時向我廳上報大要案線索和刑事案件移送情況,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農資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全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附件:湖北省2025年度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2025年度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一、黃石市陽新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假種子案。2025年5月15日,陽新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當地出現大量假冒某品種的水稻種子。案發時正值水稻播種的關鍵期,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立即展開調查,從農戶家中排查并收回無標簽標識的“白皮袋”種子3000余斤,貨值金額近10萬元。經抽樣送檢,涉案種子與該品種標準樣品對照,非同一品種,依據《種子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假種子。為全面摸清假種子的來源,縣農業農村局商請縣公安局提前介入調查。經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與公安干警歷時數月調查取證,最終查實,陽新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伙同洪湖市某公司法人,將某品種水稻種子拆包后用白皮袋包裝,假冒另一暢銷品種直接銷售給陽新縣種植大戶,共計銷售1萬余斤,貨值金額37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縣農業農村局于7月30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武漢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假農藥案。2025年1月,武漢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外省某市移送案件線索,稱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5%高效氯氰菊酯可濕性粉劑涉嫌假冒。經立案調查,該企業庫存的14款共19批次農藥中,5%高效氯氰菊酯可濕性粉劑、高效氯氟氰菊酯非標稱的生產企業生產,認定為假農藥;15%氯氰?殘殺威經檢測不合格,認定為劣質農藥,現場查獲涉案假劣農藥產品貨值金額近70萬元。因當事人銷售假劣農藥的行為涉嫌犯罪,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咸寧市通山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假種子案。2024年7月,通山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投訴,反映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種子回購義務且提供的玉米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經查,當事人2024年3月與石門村簽訂《蔬果種植訂單農業合作協議》,授權第三方公司提供的175斤白甜糯玉米種子均無標簽,被依法認定為假種子,貨值金額3萬余元,導致39戶農戶及1家合作社遭受經濟損失。通山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45.2萬余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均維持原處罰決定。
  四、宜昌市秭歸縣某農資店經營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案。2025年6月5日,秭歸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對某農資店經營的“高氯?吡蟲啉”農藥產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測,質量分數不符合Q/370124JKH 062-2020要求,為劣質農藥。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采購的“高氯?吡蟲啉”共計120瓶,除執法抽樣的外,剩余農藥未銷售?h農業農村局向標稱的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分別發送產品確認函,向相關農業行政執法機關發送協查函,最終查明該農藥產品不是委托企業委托生產、銷售,為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按照假農藥處理。秭歸縣農業農村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罰款人民幣27500元的處罰決定,并將標稱受托企業涉嫌生產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違法線索移送屬地農業農村部門調查處理。
  五、隨州市廣水市某農資服務公司經營假種子案。2025年4月1日,廣水市農業農村局接鄭州市某農業公司投訴舉報,稱某農資服務公司涉嫌銷售假種子。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投訴舉報信息,對某農資服務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其門店發現被投訴的玉米種子,經抽樣送檢,待測樣與某對照樣差異位點為0,判定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當事人經營的玉米種子包裝標注品種名稱實際為其他品種或極近似品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假種子。廣水市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假玉米種子,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六、荊門市掇刀區某種子經營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案。2025年3月5日,荊門市農業農村局在開展農資市場檢查時,發現掇刀區某種子經營部銷售的“揚9優8612”水稻包裝種子沒有標注審定編號。執法人員通過“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和“農業執法通”進行品種審定查詢,沒有發現該品種的審定信息,經進一步詢問當事人和生產廠家,查明該水稻種子未經審定。荊門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種子,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天門市某農資經營部超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案。2026年1月,天門市農業農村局在開展農藥市場專項排查時,發現某農資經營部定點經營限用農藥資格于2023年12月底過期,但2024年仍有經營行為。經查,當事人2024年1月25日從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購進“克百威”限用農藥,至2024年4月已全部銷售完畢。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天門市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紅安縣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2025年4月,紅安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在開展2025年農資打假和監管專項市場檢查中,對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種的雜交水稻種子進行抽樣取證并委托第三方進行水稻真實性檢測,結果判定為不同品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判定為假種子?h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條款,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假種子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水稻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9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九、仙桃市某漁藥經營部經營劣獸藥案。2025年7月,仙桃市農業農村局對仙桃市某漁藥經營部經營的獸藥開展監督抽查,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當事人經營的獸藥有效成分與標簽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判定為劣獸藥。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的劣獸藥至案發時已全部售出。市農業農村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將生產廠家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屬地農業農村部門調查處理。
  十、鄂州市某農資店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案。2025年4月,鄂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一農資店銷售的肥料產品標簽標注的適宜作物覆蓋玉米、水稻、小麥、高粱、油菜、花生大豆、棉花等多種大田作物,與農業農村部登記批準的不一致,涉嫌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立即對該批肥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經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市農業農村局依據《行政處罰法》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將生產廠家違法線索移送屬地農業農村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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