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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化造粒、化學合成復合肥代加工、顆粒漂亮

供應
發布日期:2026-05-06
產品類別:化肥原料
信息編碼:453555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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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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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技百科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及24種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強化高風險產品質量安全源頭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及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等24種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現予公告。新頒布的通則和細則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原通則及相應細則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依法加強對發證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附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及24種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生產企業申請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和審批發證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通則),結合列入目錄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發布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施細則通則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方式、審批流程、審批時限等事項的通用要求,實施細則明確產品的發證范圍及條件等。實施細則通則應與相應產品實施細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的相關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市、縣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支撐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及相應的專業技術組織開展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工作。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技術組織,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支撐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企業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配備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檢驗檢測人員、操作人員等相關人員,并符合相應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生產和檢驗檢測場所、生產和檢驗檢測設備,并符合相應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企業應當具有工藝流程圖、技術工藝文件、檢驗檢測文件等;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企業應按照現行有效的標準組織生產,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檢驗檢測報告;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涉及產業政策的產品,企業生產項目需經具有核準或備案權限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應依法獲得核準或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六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實行先核后證,部分產品根據國務院要求實行后置現場審查和告知承諾審批,告知承諾發證的需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

實行后置現場審查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產品,企業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時,可以自愿選擇發證前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企業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申請辦理。通過線上申請的,企業可以登錄所在地政府公示的電子政務平臺辦理。通過線下申請的,企業可以通過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或者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提出。

第八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辦理生產許可事項包括: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名稱變更、補領、其他(收購、兼并、重組)等情形。

第九條 發證指企業首次提出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或證書有效期滿后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的情形,企業在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見附件 1);

(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簽發日期在 6 個月內且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具體詳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型式檢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或省級及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任意一類報告。所提交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項目應覆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檢測項目,不得為多份檢驗檢測報告的組合;

(三)符合產業政策材料(見相應產品實施細則);

(四)承諾書(見附件 2)。

第十條 延續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情形,企業應當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不早于 6 個月提出延續申請,企業在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簽發日期在 6 個月內且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具體詳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型式檢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或省級及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任意一類報告。所提交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項目應覆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檢測項目,不得為多份檢驗檢測報告的組合;

(三)符合產業政策材料(見相應產品實施細則);

(四)承諾書。

第十一條 許可范圍變更指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重要生產工藝和技術、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手段、涉及產業政策產品的項目核準(備案)發生變化,生產地址遷移、增減生產場點、增減生產線、增減產品等情形(見相應產品實施細則),企業應當在發生變化后,1 個月內提出申請,企業在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應為變化后送檢的,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簽發日期在 6 個月內且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具體詳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型式檢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或省級及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任意一類報告。所提交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項目應覆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檢測項目,不得為多份檢驗檢測報告的組合(減少生產場點、生產線、產品等情形不提交);

(三)符合產業政策材料(見相應產品實施細則,減少生產場點、生產線、產品等情形不提交);

(四)承諾書。

第十二條 名稱變更指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情形,企業應當在發生變化后,1 個月內提出申請,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二)企業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提交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但實際生產地址未遷移說明。

第十三條 補領指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領的情形,應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第十四條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延續或許可范圍變更,且同時名稱變更或補領的,應按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因收購、兼并、重組等原因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除按上述有關規定提交材料以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收購、兼并、重組等相關法律文件;

(二)被收購、兼并、重組企業所在地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范圍變更或注銷的情況說明。

相應產品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因后置現場審查、告知承諾全覆蓋例行檢查不合格被撤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再次提出申請的,應提交縣級及以上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說明。

第十七條 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處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企業更正,由企業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更正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 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附件 3),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并退回申請材料。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部門無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部門逾期未告知企業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 2 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附件 4);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 5)。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具備申請資格,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一)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一年內再次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二)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過行政處罰,三年內再次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三)企業被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年內再次申請列入同一目錄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第十九條 在受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企業申請終止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應提交《終止辦理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 6)。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現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不得按終止辦理,應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照實施細則通則和所申請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完成實地核查前的各項準備,主要包括:

(一)應提交核查組的企業資料(見相應產品實施細則);

(二)實地核查時企業應保持正常生產狀態。

第二十一條 以下情形應當按照要求對企業是否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進行實地核查:

(一)發證、延續以及收購、兼并、重組的;

(二)許可范圍變更且根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

第二十二條 名稱變更、補領、減少生產場點、減少生產線、減少產品等情形,不需要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時,應成立核查組并由相應專業的核查人員擔任核查組長,每次參與實地核查的核查人員不少于 2 人。核查人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并實行回避制。市、縣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派觀察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核查時間一般為 1?3 天,核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織單位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核查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核查時,應當按照實施細則通則與相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客觀公正地進行實地核查,編制《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議改進條款匯總表》《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將《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議改進條款匯總表》《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書面告知被核查企業。

第二十七條 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實地核查材料等進行匯總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含實地核查時間)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3 日內頒發、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并生成電子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3 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 7 日內,應當以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單。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出具《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 7):

(一)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實地核查的;

(二)申請人申請終止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五)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根據有關改革決定,申請事項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需要終止實施行政許可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證書與標志

第三十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的起始日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 5 年后許可決定日期的前 1 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企業生產地址遷移除外)或補領的,截止日期不變。

企業生產地址遷移的,有效期的起始日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 5 年后許可決定日期的前 1 日。證書延續的,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原證書有效期屆滿次日,有效期截止日為原證書有效期截止日 5 年后的同 1 日。

第三十一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副本及其插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其插頁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明細、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等內容。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依據《市場監管電子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SG 21?2023)規定執行,并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企業產品生產許可”漢語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縮寫“QS”和“生產許可”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生產許可”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企業自行。ㄙN)。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其中,(×)中的“×”代表省級行政區域簡稱,“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三條 企業生產不同產品的(按實施細則劃分),在申請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名稱變更、補領等情形時,根據企業意愿,可按照“一企一證”原則頒發一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企業自主選擇主導產品證書編號作為證書編號。

(一)首次申請的,企業生產不同產品的,一并申請、一并審查,核發一張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二)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持有多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辦理許可事項時,可將該企業所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合并為一張證書,證書編號由企業從原有證書編號中選擇,證書有效期取原證書中的最短日期。需要實地核查的,一并核查,核查人員專業應覆蓋企業申請的所有產品。

第五章 后置現場審查和告知承諾

第三十四條 實施后置現場審查審批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 5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 日內頒發、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 8)和《生產許可證證書》,并生成電子證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3 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 9)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 1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 日內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生產許可證證書》,并生成電子證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1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并對審查或檢查工作負責。企業在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前的準備工作,及需要審查或檢查的情形,可參照本通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應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由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行政人員和核查人員組成,組長應由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行政人員擔任,核查人員應不少于 2 人,核查人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且應遵守回避原則。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條件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后置現場審查和全覆蓋例行檢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檢查組對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結論負責。

第三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根據實施細則通則和相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對獲證企業進行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企業獲證的任一產品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結論不合格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撤銷決定,向企業送達和執行《撤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決定書》(附件10),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實行后置現場審查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產品,企業在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時,自愿選擇發證前進行實地核查的,不再開展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通則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通則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通則自 2026 年 4 月 1 日實施,原實施細則通則作廢。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2月5日